来源:盟乡村振兴局 时间:2022-08-16 09:30:30 点击量:
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,提高工作透明度,保障公众知情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及自治区、兴安盟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,结合我局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,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,采取有效形式,按照规定程序,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开。
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、及时、准确和便民的原则。
第四条兴安盟乡村振兴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:
(一)依据法定职能或由盟行署授权制订的规范性文件;
(二)机关职能、机构设置、办公地址、办公时间、联系方式、负责人姓名;
(三)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牵头制定的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;年度工作报告等;
(四)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、条件、程序以及办理结果;
(五)财政预算、决算信息;
(六)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、标准;
(七)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、标准及实施情况;
(八)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;
(九)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、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;
(十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。
第五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有:
(一)兴安盟行政公署网站、兴安盟乡村振兴局微信公众号;
(二)政府公报、新闻发布会;
(三)报刊、广播、电视等新闻媒体;
(四)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。
第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,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。法律、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七条 本制度由兴安盟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。
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